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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吳佩雯
被 告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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