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5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徐明揚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劉懷義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35 萬2,0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3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至反訴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