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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65號
原 告 葉富順
被 告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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