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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1號
原 告 郭育榮(即郭怡君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被 告 賴樹火
被 告 王李綠枝
訴訟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已解除委任)
王國輝
被 告 宋文秀(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志欽(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文仲(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文舉(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宋承謙(即王淑貞之繼承人)
被 告 龔張賢
訴訟代理人 龔國泰
被 告 賴陳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惟被告王淑貞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7月7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茲命王淑貞之繼承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以書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需附繕本),及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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