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69號
上 訴 人 吉芙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任凱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柔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