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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67號
原 告 郭松林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鄭世明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唐依華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尚欠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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