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77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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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謝婷宇
何新台
被 告 謝秉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所訂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第19頁背面),故本院有管轄權。

㈡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5,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頁)。

嗣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42,5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5頁),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分別於104年5月21日、105年5月3日、105年8月2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惟被告均自105年8月22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約定,被告除應返還前開款項外,尚需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計被告尚積欠585,479元(含本金555,96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11,25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6,76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 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㈡又被告於101年8月3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約定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如被告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所示之循環利息。

詎被告自105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原告59,788元(含本金55,09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49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㈢爰依信用卡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花旗(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花旗銀行電腦系統查詢資料、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等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

另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7,05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為150元,共計為7,2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率    │備註    │
│    │(新臺幣)│                                    │        │        │
├──┼─────┼──────────────────┼────┼────┤
│ 1  │367,528元 │自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4.99%  │個人信用│
│    │          │                                    │        │貸款    │
├──┼─────┼──────────────────┼────┼────┤
│ 2  │ 86,000元 │自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個人信用│
│    │          │                                    │        │貸款    │
├──┼─────┼──────────────────┼────┼────┤
│ 3  │102,439元 │自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9%  │個人信用│
│    │          │                                    │        │貸款    │
├──┼─────┼──────────────────┼────┼────┤
│ 4  │ 55,091元 │自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0%  │信用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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