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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侯俊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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