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償還代墊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李柏言醫療費用明細表之收據或發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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