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楊基毅
被 告 新高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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