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萬冠群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呂曼蓉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雙方認為有續行和解協商之必要,因而具狀請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聲請再開辯論程序,因認其聲請並非無由,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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