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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淑瓊
陳耀嘉
陳霆輔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屠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被繼承人陳謹鐮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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