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130,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蔡正義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朗成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萬6368元,惟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9萬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萬1280元,原告僅繳納22萬6368元,尚欠38萬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