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1426,2019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文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750,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