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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77萬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883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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