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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弓力威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弓李麗香
弓新新(Hsin Hsin Kung)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弓彬彬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 萬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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