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1527,2019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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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依珊

李卓金蓮
王瑞芳

吳潔瓔

孫安霖

賴曉琪
林淑芬

黃偉文

莊國力

陳燕娘
蔡莉芬

蔡樹塗
劉賴瑞慧

劉家宏

陳靜琴
李天增(張馥慧之繼承人)


李熙熙(張馥慧之繼承人)

李莉莉(張馥慧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陳淑觀、陳慶和、永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中華電信公司、台灣之星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各與陳淑觀、陳慶和、永盛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6,300,000 元(計算式:2,100,000 ×3=6,3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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