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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億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58,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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