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17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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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丘信德律師
陳修君律師
被 告 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賀博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白梅芳律師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2日向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時(案列104年度訴字第1277號,下稱北高行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億元,及自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北高行卷第13頁),嗣於104年11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數額為251,000萬元(同卷第199頁),合計48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68,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32,964,000元(32,968,000元-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96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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