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19,20200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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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盛灝
張盛局
張盛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3日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裁定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之面積(平方公尺)」、原判決附表編號1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張盛局「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持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

(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按當事人請求之事項,第一審判決有脫漏者,聲請補充判決,應向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第二審判決有脫漏者,聲請補充判決,應向原第二審法院為之,是聲請補充判決應專屬於原判決有脫漏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584號裁定意旨參照)。

復按法院對於民事案件應以當事人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之範圍,而當事人之聲明事項,應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聲明者為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附表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之面積(平方公尺)」誤載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重測前之面積;

原判決附表編號1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張盛局「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持分」誤載為7/143,實際應為7/243。

另原判決附表編號3 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之面積」僅記載:持分面積應扣除1332平方公尺等語,漏未記載扣除方式,攸關地政機關及稅務機關得否受理移移轉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裁定及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㈠原判決附表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之面積」誤載系爭土地重測前之面積、原判決附表編號1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張盛局「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持分」誤載「7/143」,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㈡至聲請人雖另主張原判決附表編號3 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範圍」僅記載:持分面積扣除1332平方公尺等語,漏未記載扣除方式應屬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云云。

惟查聲請人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經法官確認訴之聲明為:民事追加訴訟暨準備㈢狀(本院卷二第84頁)所載,且聲明附表一是指民事準備㈠狀之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76頁)等情,有本院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二第141頁)為憑,而觀諸原判決附表編號3 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範圍」之上開記載,核與聲請人所提民事準備㈠狀之附表一所載相符,原判決附表編號3 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範圍」之記載難認有漏未記載聲請人聲明情形。

另參諸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更正錯誤暨補充判決狀內容,係以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即106年9月29日始提出之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㈤狀(本院卷二第150頁)之附表1(本院卷二第156頁)為變更聲明之依據,揆諸前揭說明,原判決以聲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事項為判決之範圍,核無裁判脫漏可言,聲請人主張原判決附表編號3 關於「契約約定應移轉範圍」未記載扣除方式屬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顯屬無據,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補充判決,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土地 坐 落 面 積 (㎡) 公告現值(元/㎡) 土地所有權人 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持分 契約約定應移轉範圍 契約約定應移轉登記之面積(㎡) 計 算 式 (㎡,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重測前 重測後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桃園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90.98 3,100 張盛灝 28/243 42/243 117.7 119.43 690.98×42/243=119.43 張盛玄 7/243 張盛局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7/143 7/243 2 桃園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534.94 3,100 張盛灝 3/162 18/162 503.8 503.88 4,534.94×18/162=503.88 張盛玄 12/162 張盛局 3/162 3 桃園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4,897.18 3,100 張盛灝 12/162 持分面積扣除1332平方公尺 4,767.44 4,767.69 (54,897.18×18/162)-1,332=4,767.69 張盛玄 3/162 張盛局 3/162 4 桃園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48.67 3,700 張盛灝 348/1800 29/100 391 391.11 1,348.67×29/100=391.11 張盛玄 87/1800 張盛局 8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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