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212,2017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楊淳涵
被 告 TEAM POWER LIMITE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美麗
被 告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壹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佰伍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玖點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判決之主文第1項內容所載即明,是本院爰依原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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