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242,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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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MEGA HOPE TEXTILE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林淑惠

被 告 高文富
鍾文貴
林玉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向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僅繳納部分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裁定、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存卷可按,揆諸首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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