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36,2022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趙復興

訴訟代理人 趙光霽
劉又禎律師
原 告 余宗憲
李吳月桃

林健隆

林健泰
丁玉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式南
原 告 林芳曲
陳品卉
張晴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雲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被 告 胡克斌
吳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如附圖所示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漏未附上如附圖所示之「附圖」,有顯然錯誤,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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