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384,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潘思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勝
被 告 莊棚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