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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億
被 告 登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偉任
被 告 溫堉宏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柒拾肆萬柒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登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溫堉宏、陳永昌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手3月18日簽立約定書、保證書預立授信額度,並自105年5月18日起在預立額度之內陸續動用信用,惟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原告已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等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從而,原告依雙方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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