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479,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陳曉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89,50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