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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教育部、外交部、內政部間請求為
一定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717號(經改分為10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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