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553,201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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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張少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錦德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553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 萬9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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