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蓋曼群島商
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於警察機關,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