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重訴,572,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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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原 告 劉家梅
被 告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教育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2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不得抗告,且於106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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