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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易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5萬7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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