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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逢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鄭閎宸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4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0日、106年4月24日分別送達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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