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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8號
原 告 汪開怡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建文律師
被 告 李塋昌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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