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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麗鳳
張玉茹
劉福堂
劉昭良
林正萬
林正和
林正發
高錦堂(兼高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高銓堂(兼高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高銘堂(兼高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隆
馬志傑
高新欽
高智成
高智政
高安琪
高顯賓
許清標
劉儷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芬、高勝旭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各繳納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分別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即判決主文第1至7、10至21、24至28項)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廢棄上開判決,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所涉占用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
至上訴人併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雖亦提起上訴,然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而上訴人所涉占用面積及對應之附圖編號分別如附表所示,故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 號 上訴人 所涉占用面積及 對應之附圖編號 上訴利益 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 備註 1 林麗鳳 43.07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B部分) 602萬9,800元(計算式:系爭569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14萬元×43.07平方公尺=602萬9,800元) 7萬1,280元 (應徵9萬1,045元,上訴人已繳納1萬9,765元,尚應補繳7萬1,280元)。
2 張玉茹 47.88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E部分)、91.60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F部分) 1,952萬7,200元【計算式:系爭581、569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14萬元×(47.88平方公尺+91.60平方公尺)=1,952萬7,200元】 27萬5,796元 3 劉福堂、劉昭良 54.21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C部分) 758萬9,400元(計算式:系爭569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14萬元×54.21平方公尺=758萬9,400元) 11萬4,211元 2人共同繳納 4 林正萬、林正和、林正發 104.33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D部分) 1,460萬6,200元(計算式:系爭569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14萬元×104.33平方公尺=1,460萬6,200元) 17萬3,712元(應徵21萬852元,上訴人已繳納3萬7,140元,尚應補繳17萬3,712元)。
3人共同繳納 5 高錦堂、高銓堂、高銘堂 (均兼高張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107.10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I部分) 1,499萬4,000元(計算式:系爭569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14萬元×107.10平方公尺=1,499萬4,000元) 21萬6,000元 3人共同繳納 6 林慶隆 0.73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J部分)、12.95平方公尺(附圖甲編號K部分) 191萬5,200元【計算式:系爭569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14萬元×(0.73平方公尺+12.95平方公尺)=191萬5,200元】 3萬12元 7 馬志傑 65.21平方公尺(附圖乙編號E部分) 478萬6,414元(計算式:系爭513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7萬3,400元×65.21平方公尺=478萬6,414元) 7萬2,631元 8 高新欽、高智成、高智政、高安琪 80.38平方公尺(附圖乙編號C部分) 589萬9,892元(計算式:系爭513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7萬3,400元×80.38平方公尺=589萬9,892元) 8萬9,115元 4人共同繳納 9 高顯賓 32.46平方公尺(附圖乙編號B部分) 238萬2,564元(計算式:系爭513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7萬3,400元×32.46平方公尺=238萬2,564元) 3萬6,991元 10 許清標 35.61平方公尺(附圖乙編號A部分)、7.32平方公尺(附圖乙(2)編號F部分) 315萬1,062元【計算式:系爭513、733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7萬3,400元×(35.61平方公尺+7.32平方公尺)=315萬1,062元】 4萬8,426元 11 劉儷爽 41.40平方公尺(附圖乙編號D部分) 303萬8,760元(計算式:系爭513地號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7萬3,400元×41.40平方公尺=303萬8,760元) 4萬6,644元
【附圖甲】
【附圖乙】
【附圖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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