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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良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瑞芬
高勝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固定有明文。
惟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二、經查,本院就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林良耀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是上訴人林良耀就其勝訴部分提起上訴,揆諸首開說明,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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