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金,88,2019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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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雅閔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碧玲
邱志龍
謝博鈞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勝明
張許來好
陳昱然
許純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金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各上訴人如附表「上訴人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編號│ 上訴人 │ 上 訴 人 │ 上訴利益 │應繳納裁判費│
│    │        │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 一 │ 張雅閔 │ 76,700元 │ 76,700元 │  1,500元   │
├──┼────┼─────┼─────┼──────┤
│ 二 │ 邱碧玲 │ 81,800元 │ 81,800元 │  1,500元   │
├──┼────┼─────┼─────┼──────┤
│ 三 │ 邱志龍 │ 76,700元 │ 76,700元 │  1,500元   │
├──┼────┼─────┼─────┼──────┤
│ 四 │ 謝博鈞 │ 90,550元 │ 90,550元 │  1,500元   │
├──┼────┼─────┼─────┼──────┤
│ 五 │ 謝勝明 │ 90,550元 │ 90,550元 │  1,500元   │
├──┼────┼─────┼─────┼──────┤
│ 六 │張許來好│ 76,700元 │ 76,700元 │  1,500元   │
├──┼────┼─────┼─────┼──────┤
│ 七 │ 陳昱然 │ 86,400元 │ 86,400元 │  1,500元   │
├──┼────┼─────┼─────┼──────┤
│ 八 │ 許純維 │ 76,700元 │ 76,700元 │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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