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46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楊閎志
代 理 人 楊世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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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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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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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閎志│105年11月1日│未載  │2,250,000元 │AB886722-1│吳介夫、│
│    │      │            │      │            │          │吳介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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