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475,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梁恩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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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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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1268048│ 1  │4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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