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480,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郭碧倩(即郭金龍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8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362943  8   │1   │121 │
├──┼──────────┼────────┼──┼──┤
│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458266  0   │1   │143 │
├──┼──────────┼────────┼──┼──┤
│000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EX-0738664-3│1   │70  │
├──┼──────────┼────────┼──┼──┤
│000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FX-0776902-9│1   │165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