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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林金獅
代 理 人 蘇亭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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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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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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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845-8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846-4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847-0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848-7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849-3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6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925-7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7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926-3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8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927-0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9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90928-6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10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22145-4 │1 │300.4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1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22167-0 │1 │432.6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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