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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林瑞敏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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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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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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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5 0 │1 │1000│
├──┼───────────┼────────┼──┼──┤
│0002│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6 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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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9 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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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8 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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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7 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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