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代 理 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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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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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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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玉山商業│105年9月27日│100,000元 │NS3667406 │
│ │險股份有限│銀行城東│ │ │ │
│ │公司 杜英│分行 │ │ │ │
│ │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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