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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翁強森(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翁琝森(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鳳能(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翁杰森(即翁偉達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鳳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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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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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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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滙豐安富證券│01-7028833-6│1 │886.5 │
│ │投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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