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44,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楊森坤
代 理 人 楊傑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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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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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2183700     │1   │52  │
├──┼──────────┼────────┼──┼──┤
│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PX-0618587-4│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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