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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牛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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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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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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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玉山商業│ 105年9月1日│ 183,334元│ 2761435│
│ │保險股份│銀行城東│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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