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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蔡伯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91 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4月5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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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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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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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成長證券│Z000000000-4│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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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成長證券│Z000000000-6│1 │1000 │
│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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