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55,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林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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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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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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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5252565│1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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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5675808│1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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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6133421│1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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