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60,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蘇福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代 理 人 廖貝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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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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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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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73N 701782│1   │3   │
│    │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73N 706614│1   │11  │
│    │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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