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芳
代 理 人 邱信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燦星國際旅行│合作金庫│105年6月30日│131,250元 │BW7629531 │
│ │社股份有限公│商業銀行│ │ │ │
│ │司 楊文芳 │古亭分行│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