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除,569,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詹秋霞
代 理 人 洪士豪
詹滄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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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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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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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001至│80  │80  │
│    │                │82-NE-000080  │    │    │
├──┼────────┼───────┼──┼──┤
│0002│仕鼎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66至│8   │8   │
│    │                │82-NE-0001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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